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43號
- 聲請人
- 形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44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96年3月5日 │94,074元 │HTA0000000 │ ││ │司 周進文 │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