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47號
- 聲請人
- 六海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通訊處:
通訊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44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95年11月30日 │10,000元 │CA0000000 │ ││ │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