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54號
- 聲請人
- 軒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78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沛濬有限公司馬紫嫺│台北富邦銀行民生分│96年7月31日 │18,900元 │MS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