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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3505號

聲請人
金王唐妹即勝龍企業社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1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刊登中華日報云云。

三、惟查,本院96年度催字第211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但其登載之上開支票之發票人「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芃華」誤載為「宇芃室內裝璜設計有限公司李芃華」,登載之內容既有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50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96年7月20日 │6,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李芃華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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