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3505號
- 聲請人
- 金王唐妹即勝龍企業社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1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刊登中華日報云云。
三、惟查,本院96年度催字第211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但其登載之上開支票之發票人「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芃華」誤載為「宇芃室內裝璜設計有限公司李芃華」,登載之內容既有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50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96年7月20日 │6,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李芃華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