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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請人
富宥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95年7月20日 │112,575元 │XM0000000 │ ││ │司 坂田拓實 │義分行 │ │ │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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