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74號聲 請 人 曾美華即鴻榮工程行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桂玉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7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95年10月3日 │70,877元 │AW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