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曾美華即鴻榮工程行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7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95年10月3日 │70,877元 │AW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