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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請人
錦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友永股份有│交通銀行台北│95年5月16 │22,512元 │CG134477 ││ │限公司 │分行 │日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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