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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盈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7號│├──┬────────┬──────┬──────┬────┬─────┤│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盈捷彩色印刷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5年 6月22日│60,000元│FE0000000 ││ │公司  甲○○│銀行復興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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