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盈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7號│├──┬────────┬──────┬──────┬────┬─────┤│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盈捷彩色印刷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5年 6月22日│60,000元│FE0000000 ││ │公司 甲○○│銀行復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