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上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南潘實業有限公司 │安泰銀行營業部 │95年6月8日 │313,060元 │A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