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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自由時報企業│聯邦商業銀行│82年 5月10日│15,300元│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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