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自由時報企業│聯邦商業銀行│82年 5月10日│15,300元│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