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 ├──┼─────────┼────────┼─────────┼───────────┼────────┼────────────┤ │001 │鍾素梅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200,000元 │95年8月26日 │VA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002 │佳鑫商行 楊陳仲 │寶華銀行大安分行│100,000元 │95年8月14日 │BB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003 │佳鑫商行 楊陳仲 │寶華銀行大安分行│100,000元 │95年8月7日 │BB0000000 │95年11月23日 │ ├──┼─────────┼────────┼─────────┼───────────┼────────┼────────────┤ │004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華僑銀行民生分行│300,000元 │95年8月23日 │AA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限公司 │ │ │ │ │ │ ├──┼─────────┼────────┼─────────┼───────────┼────────┼────────────┤ │005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華僑銀行民生分行│300,000元 │95年9月23日 │AA0000000 │96年1月23日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