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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
├──┼─────────┼────────┼─────────┼───────────┼────────┼────────────┤
│001 │鍾素梅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200,000元         │95年8月26日           │VA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002 │佳鑫商行   楊陳仲 │寶華銀行大安分行│100,000元         │95年8月14日           │BB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003 │佳鑫商行   楊陳仲 │寶華銀行大安分行│100,000元         │95年8月7日            │BB0000000       │95年11月23日            │
├──┼─────────┼────────┼─────────┼───────────┼────────┼────────────┤
│004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華僑銀行民生分行│300,000元         │95年8月23日           │AA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限公司            │                │                  │                      │                │                        │
├──┼─────────┼────────┼─────────┼───────────┼────────┼────────────┤
│005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華僑銀行民生分行│300,000元         │95年9月23日           │AA0000000       │96年1月23日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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