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 ├──┼─────────┼────────┼─────────┼───────────┼────────┼────────────┤ │001 │鍾素梅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200,000元 │95年8月26日 │VA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002 │佳鑫商行 楊陳仲 │寶華銀行大安分行│100,000元 │95年8月14日 │BB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003 │佳鑫商行 楊陳仲 │寶華銀行大安分行│100,000元 │95年8月7日 │BB0000000 │95年11月23日 │ ├──┼─────────┼────────┼─────────┼───────────┼────────┼────────────┤ │004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華僑銀行民生分行│300,000元 │95年8月23日 │AA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 │限公司 │ │ │ │ │ │ ├──┼─────────┼────────┼─────────┼───────────┼────────┼────────────┤ │005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華僑銀行民生分行│300,000元 │95年9月23日 │AA0000000 │96年1月23日 │ │ │限公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