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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請人
高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2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001 │鉅測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5年9月15日 │257,532元 │WT0000000 │ ││ │司 陳饒秋英 │貿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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