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中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台北富邦八德分行│54,621元 │95年6月30日 │SH0000000 │8 │ │ │司 郭松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