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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蕭清清

  • 當事人
    創世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伯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創世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浩 代 理 人 劉伯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2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郭春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95年10月27日│1,520,000元 │FE0000000 │ │ │ │ │興分行 │ │ │ │ │ ├──┼─────┼─────────┼──────┼────────┼─────┼──┤ │002 │郭春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95年10月27日│5,190,000元 │FE0000000 │ │ │ │ │興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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