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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78號

聲請人
晶鍍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晶鍍應用材料│美商花旗銀行│95年10月30│20,975元 │AU0000000 ││ │有限公司 │台北分行 │日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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