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林玲玉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吉祥三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 │1 │43643.55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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