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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邱琦

  • 當事人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3號聲 請 人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95年5月31日 │239,661元 │A0000000 │ │ │ │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行 │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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