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40號
- 聲請人
- 三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4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001 │三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95年6月28日 │294,000元 │DA0000000 │ ││ │司 乙○○ │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