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57號聲 請 人 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桂玉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俊驊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松山分行 │95年9月27日 │168,000元 │AA0000000 │ │ │ │江春榮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