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八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0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95年11月3日 │ 530,924元│ BR0000000 │ ││ │司 甲○○○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