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07號聲 請 人 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八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0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95年11月3日 │ 530,924元│ BR0000000 │ │ │ │司 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