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62號聲 請 人 銳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晶采微元科技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94年3月25日 │94,5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