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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1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1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文誠即振昌五金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XJ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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