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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5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葛樂利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熊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勝寶

一、債務人楊勝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熊崎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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