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路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6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3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路3 一路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買賣契約之書面約定。 二、釋明對未到期債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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