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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睦鄰
代 理 人 林韋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霞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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