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5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058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睦鄰
- 代 理 人 林韋志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佩珍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霞雲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鳴棟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前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劉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