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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睦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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