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樂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3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