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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3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3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昌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號:CM8233843)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與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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