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 法定代理人
- 李查‧柏克萊(Richard Brackley)
- 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 代理人
- 洪順玉律師
- 代理人
- 林靜歆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奇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紹勝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唐巖明
一、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玖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巖明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