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李輕嘉、王令楣
- 當事人精光時計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3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精光時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輕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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