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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丙○○
即債權人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本院96年度促字第295 號支付命令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340 號支付命令,並分別已於民國96年2 月5 日及95年10月20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請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