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 即債權人
- 樓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本院96年度促字第295 號支付命令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340 號支付命令,並分別已於民國96年2 月5 日及95年10月20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