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2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福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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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徐枝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