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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3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賀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怡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國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怡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 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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