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3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賀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怡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國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怡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 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