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3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林松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旭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肆萬參仟零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