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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3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靜嫻即高宇企業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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