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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預收租金新臺幣叁拾貳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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