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給付票款),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一、如為貨款,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甲○○為貨款之債務人。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