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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4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惠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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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關於對相對人陳介文之請求部分,因未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亦一併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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