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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鄭春華即龍華汽車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5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春華即龍華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春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正義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關於請求標的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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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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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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