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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4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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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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