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4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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