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林憲東

  • 當事人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五希資訊有限公司郭淑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希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