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銳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巨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