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6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笛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公司已解散,請陳報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聲請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聲請人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蓋章。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