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19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寶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巧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枝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