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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0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劉仲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寶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茂
法定代理人
戴文婉(原名:戴灝釗)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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