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垂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鐘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芝驊(原名:蔡黃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33617 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43,000元│94年7月26日 │├──┼─────────┼──────┤│002 │573,000元 │9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