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丙○○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周素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