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何淑冠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何淑冠、何文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淑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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