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威志即松山哈林體育用品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意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威志即大企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