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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3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理人
葉志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速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鑫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539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670,320元 │96年12月3日 │├──┼─────────┼──────┤│002 │355,480元 │96年12月18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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